欢迎访问我校!

学校主页 经济管理学院
运行管理

运行制度

您的位置: 首页 > 运行管理 > 运行制度 > 正文

​经济管理学院学生教学实习管理规定

时间:2021-10-21   来源:    阅读:

教学实习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为了加强实习工作的管理,规范实习工作,提高实习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目的与要求

第一条 教学实习主要包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认识实习、生产实习、专业实习等。认识实习是根据某课程(群)或专业学习需要而组织的,对相关企事业单位生产或工作实际初步认识的实习;生产实习和专业实习是根据专业学习需要,到相关企事业单位进行的较为深入的综合性实习。

第二条 教学实习的目的是为了使学生了解社会、国情和专业背景,拓宽学生视野;深入实际,学习生产技术和管理知识,巩固和深化所学理论,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增强学生的劳动观念、事业心和责任感。通过实习要实现如下教学目标。

(一)了解所学专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和发展趋势;

(二)熟悉实习单位的组织管理、工作流程、生产过程,增强专业知识的感性认识;

(三)理论联系实际,巩固、深化所学知识,培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掌握岗位职责、工作内容、生产和管理的知识和技能;

(五)虚心向生产、建设、管理一线工作人员学习,培育热爱专业、热爱劳动、热爱人民、奉献社会的品行。

第二章 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实施计划

第三条 实习教学大纲是对实习教学目标、基本要求和组织过程的总体设计,是保障教学实习质量的重要教学文件。各专业要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编写实习教学大纲,经学院教学院长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实习教学大纲应包括目的与要求、内容与方式、时间安排与考核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条 各专业应根据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有关教师编写相应的实习指导书,详细说明实习的目的要求、实习内容、实施办法等。

第五条 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各专业制定实习计划,报学院审核备案,各专业要按照审定后的实习计划执行。

第六条 根据实习计划,各专业应派指导教师提前一个月到实习单位,深入了解现场情况,熟悉实习环境,拟定切实可行的实习实施计划,报送学院和实习单位。

第三章 实习基地和实习形式

第七条 为保障教学实习质量,每个专业要建立足够的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保证大多数学生能到基地实习。选择实习基地要能满足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就地就近,互惠双赢,相对稳定。加强与实习单位的合作和深度融合,建立起教学、科研和生产三结合的良好关系。

第八条 校外实习基地建设要以学院为主,各专业要有目的、有计划地选择能满足实习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建立校外实习基地,签署协议,报学院备案。

第九条 校外实习可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单位实际,以专业、班级或分为若干小组集中安排,学生也可以自己联系实习单位进行实习;如果校外实习难以完全满足实习要求,也可以采取校内、校外实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要达到实习教学大纲要求,保证实习质量。

第四章 实习的组织管理

第十条 全院的实习工作在分管教学院的副院长(院长助理)的领导下进行。院长负责宏观管理与协调,各专业负责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学校其他相关部门协同做好相关工作。教务处和各学院的职责是:

(一)学院职责

1.制(修)订全校实习工作管理规定;

2.审核、汇总各专业年度实习计划;

3.督查、协助各专业落实实习计划;

4.协调解决全院实习中的有关问题;

5.考评实习质量,总结实习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二)各专业职责

1.制定实习教学大纲,编制实习计划,编写实习指导书;

2.联系落实实习单位,建立实习基地;

3.根据实习学生人数和实习单位容量组建实习小组,确定带队教师和指导教师,做好实习前的教育和动员工作;

4.加强巡视督查、落实实习计划,保证实习质量;

5.做好指导教师和实习学生的考核工作,评定学生实习成绩;

6.实习结束,组织院内经验交流,做好实习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各专业应在实习前,成立由实习带队教师、指导教师和学生组成的实习小组,选派政治思想好、有一定经验教师担任实习小组带队教师,负责安排实习期间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遴选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做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二条 自主联系单位分散实习的学生,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实习单位的 “接受函”,经所在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各专业要加强对分散实习学生的管理,严格审查、严格要求,选派指导教师定时、定点巡视和指导。各专业在实习工作开始前,应将分散实习的学生及有关信息进行登记,填写《学生分散实习情况登记表》,报学院、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所在专业要加强与实习单位的密切合作,做好实习期间学生的思想工作,严肃实习纪律。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抽调学生从事与实习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 指导教师的职责

第十五条 实习指导教师必须由一定的教学经验、对生产和工作实际较为熟悉、严于律己、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善于做学生思想工作的讲师及相当职称以上教师担任并保持相对稳定。为了保证教学实习质量,助教不能单独指导学生实习,但可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协助指导教师工作。

第十六条 各专业应在实习前一个学期安排落实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如特殊原因必须更换,须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实习前要深入实习单位了解和熟悉情况,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按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根据实习单位实际制定实习实施计划;

(二)实习前要对学生进行实习动员,组织学生学习本规定及实习教学大纲,使学生熟悉实习实施计划。针对实习的特点,进行实习态度、实习纪律和安全等方面的教育,要充分发挥学生自主管理的作用,保证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指导教师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加强指导,严格要求,督促学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

(四)加强与实习单位的沟通与合作,及时协调解决实习中的问题,密切与实习单位的合作关系;

(五)严格实习纪律,及时处理违纪问题,对违纪情节严重者,应及时向其所在学院报告;

(六)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报告,负责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

(七)实习结束,做好实习工作书面总结。

第十八条 在实习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改实习时间,变动实习地点,带队教师须说明原因,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对于自主联系单位,分散实习的学生,指导教师要制订巡视指导计划,定时、定点巡视和指导,同时还要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进行远程指导。

第六章 学生的职责

第二十条实习期间,学生要履行好如下职责:

(一)实习前认真学习实习工作相关规定、实习教学大纲、实习指导书;

(二)服从实习小组的统一安排,遵守学校及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实习纪律,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岗,有事须履行请假手续;

(三)虚心向生产、建设、管理一线工作人员学习,遵守劳动纪律和社会公德,爱护公物,主动协助实习单位做力所能及的工作,积极开展公益活动;

(四)实习期间应虚心接受实习教师的指导,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做好实习记录,写好实习报告,圆满完成实习任务;

(五)自主联系单位,分散实习的学生,实习结束后,须向校内指导教师全面汇报实习工作,提交实习单位的鉴定意见。

第七章 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

第二十一条 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应按照实习教学大纲要求对学生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实习成绩评定由指导教师根据实习单位的意见以及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思想表现、劳动态度、组织纪律、实习笔记和实习报告的质量综合评定。考核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

第二十三条 实习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必须重修。

第八章 实习工作总结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应认真听取实习小组带队教师和指导教师的汇报,召开实习师生座谈会,组织实习经验交流会,对实习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实习后二周内报教务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经济管理学院负责解释。